案例

你的位置: 首页 > 案例

成心损伤无罪事例:自诉人先下手为强被告头盔防护致轻伤无罪

来源:188体育线上平台    发布时间:2025-06-29 03:33:02

  本案宣告被告人郭某某无罪的中心原因首要在于,自诉人李某某所供给的依据无法确凿证明郭某某成心损伤其身体。

  2012年5月16日18时,因朱某信超载卡车在白沙镇治超点被查处罚款,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人郭某某在坐落白沙镇大马路268号的陈某良与廖某家门发了争论,随后两边抵触继续晋级,乃至连续至陈某良和廖某家中。过后,李某某的左上唇遭受贯穿伤,又发现左足第五跖骨基底部骨折,经法医鉴定承认,李某某的左上唇贯穿伤属轻伤。案子发生后,公安机关当即打开查询,终究在2013年1月30日作出合公撤字(2013)00001号的决议,决议吊销对李某某成心损伤案的追诉。

  法院指出,自诉人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因朱某信的超载罚款问题而发生争论。在李某某提交的依据中,仅包括他本人和其朋友陈某昌的陈说,这些证言宣称郭某某有损伤其身体的成心。但是,缺少其他依据支撑这一说法。此外,庭审中廖某的证言证明李某某是先对郭某某着手,郭某某在自卫顶用头盔挡击时导致李某某受伤,这与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陈说也共同。因而,自诉人李某某所供给的依据不足以证明郭某某成心损伤其身体,李某某对郭某某的控诉并不建立。

  如对本判定不服,可在接到判定书后的十天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及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