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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用待发金钱不算公款改判无罪事例剖析

来源:188体育线上平台    发布时间:2025-06-28 01:33:38

  本案裁决无罪的重点是,涉案的51万元金钱其实便是作为8%金钱的一部分,归于郑子罕发放给其他编者的金钱。尽管这部分资金并不归郑子罕一切,但将其移用其他编者的金钱行为确定为移用公款,缺少充沛的法律根据。

  教研室根据与浙江科学技术出书社签定的出书合同,获取《中学信息技术》和《小学信息技术》系列教材的20%的书价作为版税,其间8%直接支交给郑子罕。在发放稿酬的过程中,郑子罕将部分资金用于个人的基金出资以进行盈余活动。在审计期间,从基金账户筹集了51万元用于发放稿酬,终究则将所筹金钱悉数退回。原审所确定的现实清晰明确,并凭仗证人曹某、郑某、熊某等人的证言,出书合同及金钱付出发放单据,还有银行和基金账户的清单等根据得到了承认。

  再审过程中,进一步查明自1996年起,郑子罕在担任教研员期间,与杭州市多位中学教师一起编写计算机课程讲义,并在部分市属高中的试用。1998年1月,杭州市教育委员会开端方案中学计算机学科的新课程试点,并向浙江省教育委员会提交了中学信息学根底的编写纲要。同年2月,浙江省教委予以批复,要求对纲要进行修订并安排教材编写。

  1998年8月后,根据课程讲义,郑子罕等人撰写的《信息学根底》由浙江大学出书社发布。2000年10月起,在通过改编和续编后,《中学信息技术》和《小学信息技术》相继由浙江科学技术出书社出书。

  结合原审及再审的审理状况,法院指出,教研室与出书社签定的出书合同中,8%的收益是通过出书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作为稿酬直接转入郑子罕的个人账户,并作为对郑子罕及其他编者的报酬。而涉案的51万元金钱,仅是8%金钱的一部分,郑子罕将其发放给其他编者,该部分资金尽管不归于郑子罕,但将其移用之行为界定为移用公款,缺少必要的根据。因而,针对原审被告郑子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移用公款罪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用。

  一、吊销本院(2011)浙杭刑终字第498号刑事判决及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1)杭下刑初字第26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