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梁某等22名农民工申请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帮助其追索劳动报酬,该院充分的发挥调查核实权,协助梁某等人调取收集有效证据并向法院制发了支持起诉书。
在支持起诉过程中,为帮助农民工顺利拿到工资,太湖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通过一定的调查核实,查明梁某等22人被欠薪的事实后,多次对项目发包人和承包人就项目承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并详细释明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规定,同时与法院、住建局、人社局等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最终成功督促项目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兑现梁某等22名农民工工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关键词:民事 劳务合同纠纷 欠付农民工工资 “法院+检察院+人社+住建”联动化解
2023年7月,梁某等22人受某工程建设项目承包人周某的雇佣,在某小区工地从事砖工工作。半年后,梁某等人完成工作,但周某以该工程未盈利为由,未支付工资。2024年2月7日,梁某等人前往劳动保障监察综合执法大队讨薪。经人社部门和住建部门调解,周某向22名农民工出具工资欠条,并承诺在农历新年时全部兑现。2月8日,周某支付部分工资,但仍有17余万元未付清。故梁某等人诉至法院。解决方法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经初步研判,考虑涉及农民工人数较多,且前期经过有关部门的调解,继续调解可能性很大,为高效化解纠纷,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委托调解员先行调解。调解员电话联系周某,其对拖欠工资的事实无异议,但表示拖欠工资的原因系因项目亏损,项目发包方未兑现工程款,希望能一并帮助解决。
调解员详细查阅案卷材料后,认为住建、人社两个部门曾组织过调解,且经过调解,周某兑现了部分工资。故联系两个部门了解情况,两个部门均表示前期调解的重点主要是确定双方的劳务关系,对22名农民工的工资进行了核算,并由周某出具了欠条。周某在案涉项目上确实暂未盈利,且与项目发包方未进行项目结算,无力支付工资。考虑到有关部门对案涉项目比较熟悉,且检察院支持起诉并指派法律援助律师协助梁某等人提交相关材料,于是邀请检察院、人社、住建等有关部门联合调解。
各单位全方面了解了该项目承建过程以及工程款、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欠付工资数额没有异议。之后,各单位分别结合职能分工开展纠纷调处工作:检察院对项目承建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监督建议,要求有关部门加大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诚信经营;住建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中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人社部门就《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进行了普法宣传,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律后果进行了释明;调解员从节约时间和解纷成本以及如果调解解决并实际履行对各方当事人最有利的角度,希望双方各退一步。
在多方联合释法说理后,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调解合意,梁某等人愿意再给周某一段时间筹钱,周某承诺一周之内付清。为督促周某及时履行,调解员找到项目发包方,再次组织项目发包方与周某对工程款进行调解,向双方释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和违约成本,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后果再次进行普法教育,双方承诺自行协商工程款结算,且在一周内先行兑付农民工工资。最终,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处理结果经过多方联动多轮调解,梁某等22名农民工顺利拿到剩余工资,该起讨薪纠纷得到圆满化解。解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5条、第509条、第577条、第579条解纷要旨本案系劳务纠纷,涉及农民工合法权益保障。为及时妥善高效化解纠纷,法院会同检察院、人社、住建等部门开展联合调处,构建行政调解、行业治理、司法保障、法律监督四位一体工作机制,通过发挥四部门预防化解纠纷职能,形成解纷合力。调解过程中,法院履行指导调解职责,检察院督促职能部门依法履职,为农民工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人社部门通过专业调解与政策指导推动调解进程,住建部门充分的发挥行业治理优势,最终促使集体讨薪纠纷得到妥善化解。此外,调解员立足实质化解、案结事了目标,在促推农民工与周某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揽子化解周某与项目发包方拖欠工程款纠纷,为农民工合法权益兑现提供保障,高效解决农民工烦“薪”事,有力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