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监管执法提供指引。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是指互联网广告能够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的人辨明其为广告。《指南》结合互联网广告特性和行业发展的新趋势,针对不同的互联网广告发布场景,就广告可识别性的认定作出明确规定,逐渐增强了互联网广告监管规则的透明度和科学性。(8月25日 央视新闻)
伴随着手机使用频率的提高,以下这些场景在不少人的生活中总是经常遇到:打开一些手机App,便会遭遇弹窗广告,想关闭却找不到按钮;有些弹窗点击关闭后,却跳转到了广告页面;在某款短视频App上浏览游戏视频,不小心点击广告页面后竟被下载了多个游戏App;注册某影视平台App,如果没有充值会员,刷剧时总会弹出要求分享的页面。可见,包括弹窗广告在内的互联网广告,慢慢的变成了网络“牛皮癣”。基于此,市场监管总局出台《互联网广告可识别性执法指南》明确,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不使消费的人产生混淆。
实际上,直播带货广告、弹窗广告、“软文”广告等新型广告形式,均属于互联网广告,而互联网广告,不能强制消费者收看。广告法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同时,《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然而,现实情况却是,法律规制下,网络“牛皮癣”依然屡禁不绝,如弹窗广告“想弹就弹”,且少有被查处的案例。2022年初,广东省消委会围绕“共促消费公平”主题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了互联网弹窗信息对消费的人的影响调查活动。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近8成受访者经常遇到弹窗信息困扰,受访者反映的主体问题是弹窗广告关闭难,具体表现为没有关闭标识、关闭标志不清晰或不显著、需要等倒计时结束才能关闭、出现多个关闭按钮、需多次点击才能关闭等。
因此,可识别性的认定,迈出规范互联网广告第一步。互联网广告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伴生物,信息量巨大,单靠人工手段难以对海量的内容做全面有效监管,要通过多种技术方法根治互联网广告乱象。要加强协同监管,特别要发挥好众多购买的人的监督作用,监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化手段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举报渠道,方便消费者反映问题,参与监管治理。要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企业自治,行业协会可制定更详细的互联网广告信息发布规则,包括广告内容、尺寸、数量、位置等,提供行业规范标准;推行行业公约,组织企业承诺践诺,增强行业企业自律。同时,推动平台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互联网广告内容信息审核把关。有关部门要加强消费引导,增强消费者网络安全意识,避免不良互联网广告信息对自身权益的侵害。